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罗田县交通局申请遗失(补发)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登记中心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登记中心将补发不动产权证,注销原证。
特此公告。
罗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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