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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区居民小区车库车位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2023年05月19日 09:36     小编:房哥          点击: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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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区居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黄冈市区居民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黄冈市区居民小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黄冈市区居民小区车库车位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冈市区居民小区车库车位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进市区小区治理,进一步规范市区居民小区车库车位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缓解小区停车难、停车贵、乱停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共黄冈市委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小区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的意见》(黄发〔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小区车库车位规划管控

    (一)科学合理规划小区车库车位。各类小区应合理规划地下普通停车位、人防工程停车位和配套服务商业停车位,人防工程不得变相规划建设用于商业的地下车库和其他商业用途。新建小区项目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城镇居民增长趋势,科学规划停车泊位,及时动态调整车位配比标准,适应人车分流需要,保障小区道路系统微循环。新建小区应全面推行人车分流,原则上不规划建设地面停车泊位。小区确需配置地面停车泊位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进行指导、规范,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划定。加大对建设地下停车库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开发建设成本。

    (二)严格保护小区绿化植被。严格控制各类小区通过毁绿规划建设地面停车泊位。老旧小区改造确需占用绿化面积规划建设车库车位的,应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须经小区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征得社区居委会同意,有绿化规划的还应报经城管部门批准,且以生态停车泊位建设为主。

    (三)全面规范小区地面消防车道管理。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加强对小区消防业务的指导和规范。视情形由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负责对小区内消防车道、消防路面进行全线标识,以方便居民群众识别、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和提醒。 二、健全小区车库车位租赁机制


    (四)做好小区车库车位权属解释工作。小区地面停车库、地面停车位、地面架空层停车位、地下普通停车位、人防工程停车位、通过老旧小区改造的停车位等各类车库车位的相关权属,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等事权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五)优化小区车库车位资源配置。小区车库车位应优先向业主开放,优先保障业主使用,优先向业主租售转让。小区车库车位租赁应兼顾业主各方面需求,坚持长租、短租和临停相结合,合理配置、充分开发利用停车泊位资源。引导和推动各类新建小区、未竣工验收小区和车位空闲较多的已交付小区,按照不低于规划审批车位总数三分之一的标准划定短租、临停车位;空闲较少的已交付小区,其尚未出售的车位主要用于业主短租或临停。

    (六)规范小区车库车位停泊服务合同管理。住建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市区统一、规范的小区车库车位停泊服务合同范本。小区车库车位短租转让合同,适宜以l年期或以上、3年期及以下为主。各类人防工程车位租赁转让合同约定的剩余使用期限,应在人防工程车位备案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内。

    (七)合理约定小区车库车位租赁服务收费标准。综合参考周边地市及市场调查,市区暂时按照地下车库车位短租车位租赁费250元/月左右、业主临停停泊服务费15元/天左右的标准为参考,引导和推动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约定具体租赁标准;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的,街道、社区加强综合协调,推动各方对租赁收费标准形成共识。支持地面公共停车位实行收费管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加强小区车库车位综合治理

    (八)完善小区车库车位使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小区车库车位使用管理纳入小区治理及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黄州区及街道、社区负责统筹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人防、市场监督、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监管,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开发建设企业负责实施,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四城联创”和基层治理工作考核依据。

    (九)规范小区车库车位使用管理。涉及小区业主共有车位的使用管理,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新建小区或未竣工小区在房屋预售前,开发建设企业应编制车库车位租售专项方案,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等部门备案。已竣工验收小区,街道、社区应指导开发建设企业及前期物业、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制订小区车库车位租赁使用管理办法。已交付小区及老旧小区,街道、社区应指导小区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委会商定车库车位使用管理方案,未商定车库车位使用管理方案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视情形将开发建设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纳入“黑名单”或失信管理。


    (十)公开小区车库车位信息。小区车库车位规划及物业区域内停车泊位、使用方案及管理办法、租售及短租临停情况、公共收益等基本信息,每年度向全体业主公开,并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

    (十一)加强小区道路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强化小区车辆管理,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劝导、制止及举报投诉违停违放车辆机制,保持小区道路畅通。业主委员会应制订小区车辆出行及管理公约,教育引导业主加强自律,形成良好车辆出行习惯。条件具备的小区应实行主干道路微循环、单行线,实现人车分流。

    (十二)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城管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市政主次干道连接住宅小区道路及小区内停车治理。对在小区消防道路上违法违规停车的,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执法查处,可联合城管执法部门协调联动处理。对在小区连接市政道路主次干道连接线道路上违法违规停车的,城管执法、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十三)维护原有合同约定。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已签订转让租赁协议的小区车库车位合同,由合同双方依法依规按原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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